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(Vereenigde Oost-Indische Compagnie)是
1602年成立
,得著政府特允准來推展殖民貿易
宗務,親像國家
向外國宣戰訂條約,
區域內享有行政權
司法權。公司
活動
東方是「以巴達維亞(今印尼雅加達)做為基地,另外
各地設立商館(分公司)。當地
負責人稱Gouverneur,翻譯作「長官」。台灣長官,向巴達維亞總督報告,總督
向本國首都阿姆斯特丹
「十七人
高
董事會」報告。
駐台牧師
是對巴達維亞宗務院派來
,
公司來領薪水。照教會
規定,牧師
受按手禮就職,有權執行聖餐
洗禮等等
聖禮典,從事傳教。為
輔助傳道
任務,另外有教師、侯補牧師、傳道師等職,
寡猶未受按手禮
人,無權執行聖禮典。所有
宣教師攏
看伊
能力來負擔俗務。
殖氏地
傳道,基本
裝備就是學習當地
語言。牧師
來到任地,作者
-
是
熱蘭遮城或赤崁城(Provintia)替荷蘭人主持禮拜,等於是「軍中牧師」(Chaplain)。語言有小
進步,就分派駐地傳教,
演宣教師(Missionary)
角色。正式受派駐台
牧師有限,每一
牧師干
-
駐地傳教,需要巡視督導管區,北
遠離是法波蘭(Favorlang),最後到淡水基隆地方,南區廣大,不健康
宣教師往往無願意去,
無好管理。為
土著民了瞭道理,
凍無加強教育,
就
演教師(Teacher)
角色。教育工作會凍委託學校教師,對軍中選任或是培養土著出身
人來擔任。
公司付薪水,當然就想
充分用宣教師,安貼土著通達政令,無靠習熟當地語言
人是
-
,所以宣教師所做
是「中間者」(Middleman)或是小
偏
公司
「使者.佈達者」(Messenger, Proclaimer)
角色。
-
進一步,就是
宣教師負擔地方
政務,演「俗吏」(Civil Officer)角色。管理稅收、折放銀錢、辦理執照(狩獵)、替公司買鹿皮、代召集地區會議;而且
任「司法官」(Juricial Officer)對違反宗教
公司
規定處罰。根據史料,知影有一
牧師薪金非常高,
-
公司其他高級職位來相比。親像尤羅伯
1641年要求月薪
加到140基爾德(Guilder),花德烈
1650 年
所得月薪是130基爾德;
-
學校
教師享得力遜(Daniael Hendrikson)
1643年9月受任
時,領
月薪是20基爾德(以上見「荷蘭治下之台灣」160頁、252頁、192頁)。
-
擔任政治
職務領薪就高,
-
1643年台灣長官報告有一項云「尤羅伯
干政治士
再三要求擺脫這
職務,因為
是違反
召命,會
就會領受恥辱」(同191頁)。
《台灣教會公報》1923期 主後1989年1月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