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賴永祥講書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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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教會史話》(1_046)殖民地宣教師ê角色

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(Vereenigde Oost-Indische Compagnie)是tī 1602年成立ê,得著政府特允准來推展殖民貿易kap宗務,親像國家tio̍h ài向外國宣戰訂條約,tī區域內享有行政權kap司法權。公司ê活動tī東方是「以巴達維亞(今印尼雅加達)做為基地,另外koh tī各地設立商館(分公司)。當地ê負責人稱Gouverneur,翻譯作「長官」。台灣長官,向巴達維亞總督報告,總督ài向本國首都阿姆斯特丹ê「十七人siōng高ê董事會」報告。

駐台牧師ê是對巴達維亞宗務院派來ê,tùi公司來領薪水。照教會ê規定,牧師ài受按手禮就職,有權執行聖餐kap洗禮等等ê聖禮典,從事傳教。為tio̍h輔助傳道ê任務,另外有教師、侯補牧師、傳道師等職,chit寡猶未受按手禮ê人,無權執行聖禮典。所有ê宣教師攏ài看伊ê能力來負擔俗務。

Tī殖氏地beh傳道,基本ê裝備就是學習當地ê語言。牧師tú來到任地,作者kan-ta是tī熱蘭遮城或赤崁城(Provintia)替荷蘭人主持禮拜,等於是「軍中牧師」(Chaplain)。語言有小khóa進步,就分派駐地傳教,tio̍h演宣教師(Missionary) ê角色。正式受派駐台ê牧師有限,每一ê牧師干taⁿ ē-tàng tī駐地傳教,需要巡視督導管區,北khah遠離是法波蘭(Favorlang),最後到淡水基隆地方,南區廣大,不健康ê宣教師往往無願意去,mā無好管理。為tio̍h hō͘土著民了瞭道理,bē凍無加強教育,mā就ài演教師(Teacher)ê角色。教育工作會凍委託學校教師,對軍中選任或是培養土著出身ê人來擔任。

公司付薪水,當然就想beh充分用宣教師,安貼土著通達政令,無靠習熟當地語言ê人是bē-tàng ê,所以宣教師所做ê是「中間者」(Middleman)或是小khòa偏tī公司ê「使者.佈達者」(Messenger, Proclaimer)ê角色。Koh-khah進一步,就是ài宣教師負擔地方ê政務,演「俗吏」(Civil Officer)角色。管理稅收、折放銀錢、辦理執照(狩獵)、替公司買鹿皮、代召集地區會議;而且ài任「司法官」(Juricial Officer)對違反宗教kap公司ê規定處罰。 根據史料,知影有一kóa牧師薪金非常高,ē-tàng kap公司其他高級職位來相比。親像尤羅伯tī 1641年要求月薪ài加到140基爾德(Guilder),花德烈tī 1650 年ê所得月薪是130基爾德;m̄-koh學校ê教師享得力遜(Daniael Hendrikson)tī 1643年9月受任ê時,領ê月薪是20基爾德(以上見「荷蘭治下之台灣」160頁、252頁、192頁)。Án-ne擔任政治ê職務領薪就高,m̄-koh tī 1643年台灣長官報告有一項云「尤羅伯kap干政治士bat 再三要求擺脫這ê職務,因為he是違反in ê召命,會hō͘ in就會領受恥辱」(同191頁)。
  《台灣教會公報》1923期 主後1989年1月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