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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判蔣為文贏黃春明

發稿單位:蔣為文副教授研究室
發稿日期:2012年4月2日

[台文版]
法院判蔣為文贏黃春明

國立成功大學台灣語文測驗中心主任蔣為文tī舊年(2011) 11月21日前往台南地方法院,就黃春明公開侮辱台灣母語人士這件代誌提出刑事自訴。法院召開三次庭訊了,tī今á日4月2日(一)下晡五點tiàm台南地院第七庭宣判:「黃春明罰金一萬,ē-tàng緩刑二冬」。

蔣為文表示,控告黃春明ê目的是beh「求是非」,毋是beh黃賠償金錢抑是hông掠去關。所pái,第三pái出庭ê時有主動kā法官提出願意hō͘黃春明緩刑ê機會。因為黃春明堅持m̄接受和解撤告ê三條件1)公開道歉2)公布錄影帶3)公開辯論,姑不終法官tō做出黃春明公然侮辱罪成立ê判決。

蔣為文指出,台灣母語創作者kap教育工作者長期以來lóng hō͘ hia中國派媒體kap黃春明這類ê作家汙名化、看輕kap侮辱。這pái ê判決是hō͘黃春明kap hit-kóa獨尊中文ê文化霸權者tú-hó ê教訓。Ǹg-bāng hia ê人以這件案做教訓,m̄-thang koh 烏白phìⁿ-siùⁿ台灣語文作家及工作者。